据了解,这次司法解释新增的20个新罪名分别是: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 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 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组织考试作弊 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虚假诉讼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来重点看看“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三项罪名..
首先来看看什么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很难理解是吧..好吧举个栗子...
小白同学是卖VPN的,VPN服务器不记录日志,并且广告称提供翻墙服务..然后小黑同学利用小白同学的VPN上了推特,发表了一些山巅言论,这时公安立案发现小黑用了小白的VPN,然而小白并不能提供VPN服务的日志记录,请问小白触犯了该法律的哪些条款?
根据公安部的解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指各类法律条文..如
对每一次网络连接应记录连接的源IP地址、目的机器IP地址、连接的时间等信息。
小白并不能提供日志,因此触犯了“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如果小黑利用小白的VPN做了其他的事情,如19890604的事情,并且被转发了..则小白又触犯了"(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如小黑泄漏了一堆敏感文件,而小白无法提供日志,则触犯了"(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
总的来说这项罪名可以理解为“提供VPN接入服务但无法提供日志罪”
再来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神马叫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
呵呵,终于不用寻衅姿势罪了...教人翻墙 = 传授犯罪方法.. 以及难以捉摸的等违法犯罪活动...
最后来看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个不难理解吧....只要为别人提供翻墙接入,并且对方翻墙做了一些党国不愿意见到的事情,如公开纪念****/支持香港**等..则你也犯法了...
总结: 这几条新的法律均对VPN服务、翻墙服务提供商采取了连坐制度,即你的用户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情你也要受到牵连..现在就看谁是第一个被这三条新法律给法制掉的翻墙提供商了...这盛世如你所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