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雷洋家属向北京市检报案 要求侦查涉事民警
作者:记者单玉晓
日期:2016-05-17 20:36:48
内容:

 评论:其家人和律师的动作已经慢了,估计只能不了了之了。

认为办案民警“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滥用职权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北京市检察院已接收举报材料,将研究决定是否受理,并将通知家属和律师

【财新网】(记者单玉晓)财新记者获悉,5月17日上午,雷洋家属及代理律师向北京市检察院递交了《关于要求北京市检察院立案侦查雷洋被害案的刑事报案书》(下称报案书)。律师告诉财新记者,北京市检察院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接收了举报材料,称“检方表示会重视此案,将研究决定是否受理,再通知我们。”

雷 洋家属称,被举报人、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参加办理雷洋涉嫌“嫖娼”案件的相关警察、辅警“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滥用职权罪、帮助伪造证据罪,要 求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全部办案人员立案侦查,对初查已经构成犯罪的嫌疑人,立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雷洋家属认为,参与经办雷洋案件的所有民警涉嫌犯罪,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原因在于“没有证据可以证明雷洋嫖娼”、“雷洋尸体外伤严重”、“公安执法整个过程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报 案书称:“报案人认为,5月7日晚21时参与经办雷洋案件的所有民警的行为,在没有证据能够证实雷洋有嫖娼行为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挟持和暴力殴打伤害,致 其在十几分钟内即被打濒临死亡。延误时间没有及时抢救,致被害人雷洋在不到50分钟内即死亡。一个年轻健康的人,因警察滥用职权的执法行为,离开了人世。 因滥用职权犯罪导致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了致人死亡的后果,情节极为恶劣。事后又进行了一系列的掩盖和伪造证据行为,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和故意伤害(致 人死亡)罪、帮助伪造证据罪。”

5月13日,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检方依法介入后,按照程序进行初查, 已陆续开展对事发现场的勘验,向雷某家属、社区居民和办案民警了解核实情况,调取有关视频资料等工作。调查工作得到有关机关单位、死者家属及相关个人的配 合,已提取的视频材料正由北京市检察院技术部门进行检验鉴定。

雷洋家属称,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北京市检察院应立即受理报案,保全和调取相关证据,核实证人证言,审查相关事实和证据,并对此案立案侦查,对相关涉案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依法追究相关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雷 洋律师介绍了相关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 时候,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最高检察院《关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雷洋律师还向财新记者表示,雷洋非正常死亡案件已经成为全国和国际上都关注的案件,应由北京市检察院立案管辖。

据介绍,《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管辖规定》第二条: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三条: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的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犯罪案件。

据财新记者了解,该报案书还附有雷洋家属的谈话笔录,雷洋手机通话记录等八份证据材料。

雷 洋5月7日晚离家后离奇死亡,引起舆论关注并持续发酵多日。5月9日至5月12日,北京昌平警方先后两次通报案件调查进展,涉事派出所副所长、足疗女均接 受官方媒体采访,指雷洋存在嫖娼行为。5月13日,雷洋尸体检验工作启动。5月14日凌晨2点,历时约八小时的雷洋遗体解剖工作完成,后续病理检验等工作 还在进行,尸检结果将在60日内公布。目前,雷洋案已提取的视频材料正由北京市检察院技术部门进行检验鉴定。

来自http://china.caixin.com/2016-05-17/100944286.html?m=api_article&a=weixin&news_id=321481&news_type=1(已404)

http://news.china.com/domestic/945/20160517/22666919.html

http://mcp.cnhubei.com/mcp/news/df25_qm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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