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中国刑法的分离主义倾向
作者:习五一
日期:2020-07-15 13:44:25
内容:

原题:关于修改刑法249、250、251条,应当关注罪名本身不良的导向问题:不仅是对汉族的打压和歧视,也是对整个国家和执政者利益的极大损害。

习教授,由于上次移民条例的“教训”,本次大家提议修改刑法249、250、251条,我有所忌惮,不好多说。但有一点,就是朋友们的提议大多关注这几个罪名所造成的民族不平等问题,而没有关注罪名本身不良的导向问题,即构成三罪名,要“情节严重”。

以249条为例,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手段恶劣、多次煽动、引起民族公愤的;严重损害民族感情、尊严;致使民族成员大量逃往国外以及引起其他影响民族团结、平等后果等。也就是说做了什么并不主要,后果才是主要的。事情闹大,就可以追究罪责,如果没出现大的问题,就不构成犯罪。

如此导向,很明显的是诱导“少数民族”一旦认为有人“污辱”就尽量把事情搞大,所以,现在不但维、回、藏等原来民族意识强烈的族群一触即跳,遇事必闹,连从前不爱闹的族群也开始爱闹。这样的法律条文所造成的问题,不仅是对汉族的打压和歧视,也是对整个国家和执政者利益的极大损害。希望习教授能通过某种方式对此问题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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