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等着!小恶魔们跑不了了
作者:记者 王姝
日期:2020-05-25 17:04:00
内容:

人大代表陈建银建议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保护未成年受害者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该不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又有全国人大代表加入到这个问题的讨论中。“我们呼吁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更呼吁对未成年受害者的保护,而不是保护那些伤害社会、伤害未成年人的作恶者。”5月21日,全国人大代表陈建银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说。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还未开幕,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已经引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的讨论。有代表建议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为13岁;也有代表认为,一味较真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并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手段。

  陈建银也建议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拟提交《关于修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议案》。“从黑龙江13岁赵某某强奸案至湖南衡阳12岁男孩弑母案,到大连13岁蔡某杀害10岁少女案,一起起骇人听闻的未成年人暴力涉案犯罪案件接踵而至,不断冲击着公众脆弱的神经,伤害着人们的感情,挑战着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底线。”她说,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至今,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呈现高发态势,未成年人暴力、性侵、抢劫等犯罪案件屡屡发生,校园欺凌也屡禁不止,恶性犯罪越演越烈,犯罪低龄化、成人化趋势明显,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

  她引用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于2019年3月1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的数据:2018年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涉嫌轻微犯罪并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不批捕15205人、不起诉8332人、附条件不起诉6959人,同比分别上升6.9%、13.8%和16%;应当依法从严惩戒的,批捕29350人、起诉39760人,同比分别上升4.4%、下降8.8%。“因此,预防和制止未成年犯罪形势非常严峻。”

  陈建银认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决定于未成年人普遍的辨认及自控能力,而非年龄本身。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1979年刑法确立的,当时未成年人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能与现在同日而语,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建议将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由现行刑法的16周岁,调整为14周岁;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由现行的14周岁,调整为12周岁,即“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只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才能让未成年人感受到法律威严,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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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陈建银代表建议修改为:已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人大代表建议: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应降至12周岁

红星新闻

  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引起越来越多的社会关注和担心。全国人大代表,重庆机场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谭平川提出,建议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将现行刑法中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十四周岁降低到十二周岁,将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从十六周岁调整为十四周岁,以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谭平川调研发现,一些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未成年犯罪,因行为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未得到应有的惩处。行为人因未受到惩处而再次犯罪,甚至恶性犯罪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这不但对受害人不公平,对群众也不公平。

  从世界范围看,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世界性难题,各国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也不尽一致:如墨西哥为9岁,荷兰、加拿大等为12岁,法国为13岁;美国没有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统一规定,由各州自行设定,从7岁(俄克拉荷马州)至15岁(得克萨斯州)不等。

  谭平川表示,《民法总则》已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上限由“不满10岁”调整为“不满8岁”。虽然民事与刑事行为能力不同,但两者有共同的基础和依据,这为刑事责任行为能力划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提供了参照和依据。加之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已成为难以回避的残酷现实。因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非常有必要的。

  谭平川建议,将我国现行刑法中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十四周岁降低到十二周岁,即已满12周岁但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触犯刑法规定的八项重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将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从十六周岁调整为十四周岁,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要对自己的所有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澎湃新闻(记者 谢寅宗)





40多年前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该不该下调?多位人大代表提出建议

中国教育报

两会期间,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等未成年人犯罪相关问题持续升温。多为全国人大代表提出有关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降低的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建议,以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的相关条文作出修改,调整中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从原来的14周岁下调为13周岁。“降低到13周岁,符合当前社会发展进程。”肖胜方表示,13周岁的少年基本已完成小学教育,就读初中,其已具备相当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人们的物质文化水平有一定程度的提高,许多未成年人12至13岁左右就身材高大,大脑发育较快。

肖胜方称,即使下调至13周岁,在国际上也不算最低,2007年《〈儿童权利公约〉第10号一般性意见——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规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能低于12岁。瑞士、新加坡为7岁,墨西哥、菲律宾为9岁,英国为10岁,土耳其、荷兰为12岁,以色列、法国为13岁。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机场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谭平川提出,建议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将现行刑法中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14周岁降低到12周岁,将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从16周岁调整为14周岁。

全国人大代表陈建银也建议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并且拟提交《关于修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议案》。她认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决定于未成年人普遍的辨认及自控能力,而非年龄本身。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1979年刑法确立的,当时未成年人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能与现在同日而语,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建议将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由现行刑法的16周岁,调整为14周岁;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由现行的14周岁,调整为12周岁,即“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只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才能让未成年人感受到法律威严,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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