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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不能贴上族群、宗教专属标签

时间:2026-10-18  来源:微博  作者:习五一 条评论
#中华民族共同体学科论坛# 【习五一:《城市公益性公墓不能贴上族群、宗教专属标签》——铸牢系列评论之二百五十九;#雪菲随笔# 摘要:城市公共墓园一旦以族群、宗教命名,实行专属准入,就会在空间上形成制度性区隔。表面上看,这是为了方便特定群体安葬;深层影响使公共资源被贴上身份标签,强化“某类人归某类墓地”的社会认知。这种标签化不仅影响公共设施的普惠性,也在心理层面固化族群边界。公共空间应当保持中性,让不同群体在同一制度框架下平等享有服务。若各地纷纷设立专属墓园、专属墓区,容易形成殡葬领域的身份分割,不利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也不符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方向。】

习五一:《城市公益性公墓不能贴上族群、宗教专属标签》——铸牢系列评论之二百五十九

城市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全体市民的普惠性公共设施,其根本属性是骨灰安葬服务。它由公共财政投入建设,面向辖区居民统一执行火葬规范,提供骨灰寄存、生态安葬、节地安葬等标准化服务。

所有居民在自愿选择火化之后,都可以平等使用这一公共殡葬资源。公共公墓的底色是普惠、无差别,不能因为部分群体的习俗需求,改变公墓的功能定位,更不能把城市公共墓园改造成专属墓园,使公共资源贴上族群、宗教专属标签,模糊其公共属性。

公益性公墓的公共属性不容稀释

公益性公墓之所以称为“公共”,首先在于资金来源的公共性。它依托财政投入、土地规划和公共服务体系建立,服务的是全体居民,而不是某一民族、某一宗教特定身份群体。

按照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殡葬事业是重要的公益事业,殡葬管理要坚持公益惠民、文明节俭、绿色生态,民政部门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新设殡葬服务机构应当由政府举办,为非营利性机构。

这意味着,城市公益性公墓必须遵循统一的公共管理规则: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收费、统一监管。若以习俗为由,在公共公墓体系中另设专属土葬区、专属墓园、专属管理权,就会使公共财政支持的设施偏离普惠原则,形成事实上的差别化待遇。

公共资源一旦按族群、宗教身份进行分配,就不再是全体公民共享的公共服务,而容易被理解为面向特定群体的专属资源。

尊重习俗不能等同于固化“以族定葬”

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是殡葬管理的重要原则。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明确要求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同时强调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也鼓励采取符合生态环保、节约用地要求的殡葬方式。

这一规定体现两个维度:一是尊重差异,二是引导改革;既保障合法权益,也维护殡葬改革的整体方向。

尊重习俗并不等于把民族身份与宗教归属、丧葬方式自动绑定。如果简单以民族身份作为使用特定墓地的唯一准入条件,就可能忽视公民个体的信仰选择和丧葬意愿。公共政策应当尊重的是公民真实、自愿的丧葬需求,而不是把民族身份固化为殡葬权利的划分标准。

公共墓地管理权必须回归民政体系

公墓属于社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涉及土地、规划、环保、价格、安全和公共秩序,依法应由民政部门统一主管。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可以在尊重习俗、政策协调、群众工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公共墓地的规划、建设、分配、收费和日常运营,必须纳入政府公共管理框架。

如果由宗教团体或特定服务机构主导墓地管理,容易造成公共管理权与宗教组织边界模糊。宗教团体可以在政府监管下提供礼仪服务、习俗咨询,但不应掌握公共殡葬资源的分配权和管理权。

公共墓地的管理主体必须保持中立、法定和可问责,不能因习俗安排而弱化民政部门的主管责任。

防止公共资源被贴上族群、宗教标签。

城市公共墓园一旦以族群、宗教命名,实行专属准入,就会在空间上形成制度性区隔。表面上看,这是为了方便特定群体安葬;深层影响使公共资源被贴上身份标签,强化“某类人归某类墓地”的社会认知。

这种标签化不仅影响公共设施的普惠性,也在心理层面固化族群边界。公共空间应当保持中性,让不同群体在同一制度框架下平等享有服务。

若各地纷纷设立专属墓园、专属墓区,容易形成殡葬领域的身份分割,不利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也不符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方向。

公共框架内的分类服务,而非专属墓园

坚持公共性,并不意味着忽视合理习俗需求。更稳妥的方式,是在民政部门统一管理的公益性公墓体系内,通过分类服务满足差异需求。

一是坚持火葬区公共公墓以骨灰安葬为主。城市公益性公墓应继续执行火葬规范,提供骨灰寄存、壁葬、花坛葬、树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保障所有居民平等使用。

二是对确有特殊习俗需求的群体,提供规范化服务窗口。可在公共墓园内设置专门服务通道,尊重其礼仪表达、悼念方式和骨灰安放习惯,但不改变公墓的公共属性和骨灰安葬定位。

三是严格限制新增专属土葬墓园。对历史上形成的特殊墓区,应依法规范管理,明确用地边界、使用年限、生态要求和公共监管责任,避免无序扩张。对新建殡葬设施,应坚持公共财政支持的设施不得变为特定群体专属资源。

四是推动习俗需求与生态安葬相衔接。鼓励在尊重情感传统的同时,采用深埋、不立碑、少占地、可恢复生态的安葬方式,使习俗表达不突破节地、环保和公共公平底线。

公共性才是最大公平

城市公益性公墓的价值,正在于它面向全体市民、服务全体逝者、接受公共财政支持并接受公共监督。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应当建立在宪法和法律框架之内,建立在公民个体权利平等、公共资源公平分配、政教边界清晰的基础之上。

把公共墓园改造成专属墓园,带来更深的制度隐患:公共资源被身份化,公共服务被标签化,公共管理被特殊化。真正可持续的办法,是让公墓回归民政公共管理,让习俗尊重进入规范化服务,让信仰回归个人选择,让公共资源保持普惠、中性、平等。唯有如此,才能在保障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殡葬事业的公益底色,也维护城市公共空间的共同性。

————
附录:河南省平顶山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关于解决我市少数民族群众殡葬问题的建议
建议内容
一、基本情况
我市目前共有45个少数民族,其中回族人口最多,是我省回族等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之一。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尊重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国务院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国家民委颁布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具有特殊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妥善安置墓地,并采取措施加强少数民族的殡葬服务。”
二、存在问题
1957年平顶山建市时,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从祖国的四面八方来到这里支援建设,现在他们已进入老年,很现实的殡葬问题就摆在眼前。另外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外来少数民族人口越来越多,少数民族群众在丧葬方面产生的问题和纠纷越来越多。主要表现有:一是增加了群众负担。因市级没有相应公墓设施,城镇的回族群众很多是外来人口,死亡后无法解决殡葬问题,大多投亲靠友,埋入老家农村的乡村墓地,或者购买价格高昂的商业墓地。二是引发矛盾纠纷。部分少数民族群众葬入自家老坟或农民责任田中,又因老坟地多在别人家责任田中,经常发生矛盾纠纷,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稳定和乡村振兴。为此,少数民族群众的呼声很高,历届人大、政协中的少数民族代表和委员也曾多次提出建议和提案,迫切要求解决这个问题。
三、意见建议
一是建议市政府将少数民族群众殡葬问题纳入全市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统筹考虑,尽快解决。
二是建议市民政部门在市级公益性公墓建设过程中,充分考虑各族群众的需求,划出部分区域,用于解决少数民族群众殡葬问题。
————————
平顶山市民政局答复内容
龚小永代表:
感谢您对我市少数民族殡葬问题的关注,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我市少数民族殡葬问题的建议”的提案及后续补充意见均已收悉。经认真研究,结合我市城市公益性公墓功能定位、现行法律法规、省部级殡葬规划文件,并充分考量少数民族群众丧葬习俗与合理诉求,现综合答复如下:
一、省部级文件对少数民族公墓建设的规定民政部在《关于回民公墓选址问题的复函》(厅办函〔1998〕131号)中规定,回民公墓作为一种专门为回族人民群众服务的设施,因涉及到民族习俗等问题,目前尚未纳入民政部门管理。河南省民政厅在《河南省殡葬设施数量布局规划的通知》(豫民文〔2014〕167号)中也明确规定,少数民族较为集中的地区,要把回民等少数民族公墓的规划建设纳入本级政府的城乡规划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结合实际,提出民族公墓建设方案,并由民政部门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审批。
二、我市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基本属性我市规划建设的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功能定位为骨灰安葬类公墓,即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寄存、骨灰安葬、生态安葬(如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等服务的公共墓地。该公墓从立项、规划、用地审批到建设实施,严格按照骨灰公墓标准执行。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只能提供安葬骨灰服务。 该公墓服务范围覆盖市辖区全体城镇居民,包含各少数民族居民在内,回族等少数民族群众若自愿选择火葬,火化后的骨灰可平等使用该公墓办理安葬、寄存等业务。
综上,少数民族公墓应由民族宗教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我市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作为骨灰专用公墓,可全面保障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全体城镇居民骨灰安葬需求。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民族宗教部门推进少数民族公墓建设,多措并举推动我市少数民族群众殡葬问题得到妥善解决。衷心感谢您对我市少数民族殡葬工作的关注和宝贵建议,也欢迎您持续关注、献言献策。
202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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